双方都是本地人,夫妻双方想要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情况已获悉,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如下: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共同到一方或双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1.受理离婚的条件: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持有户口簿、身份证;
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红色或蓝色背景);
军人应持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有效军官证、身份证。
2.离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当事人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照片、协议书(军人出具军人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在婚姻登记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查验证明证件,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