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2023年4月底,我公司西安市联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锁力,18706785418)开始向陕西拓基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军,15691712701、15829087901)承包施工的位于西安市太华南路的复地大华1935二期DK3—1项目供应、施工相关变形缝盖板。我公司一直与陕西拓基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薛满平(总工18702991252)、种经理(生产经理13002956757)对接业务,最终双方对账结算总金额为38608.71元,但是陕西拓基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下欠18608.71元施工安装款未支付,因此其长期拖欠款项的行为严重背离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 另外,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辉,029—88423731、88423210)作为上述工程的总包单位,西安复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佳卫,029—88423731、88423210)作为上述工程的建设单位,均应在其欠付陕西拓基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款范围内向我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而且因其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导致我公司长期被陕西拓基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施工安装费,也应当对上述欠款事实给予合理解释。
市民您好,经我局与陕八建集团核实,陕八建集团已经将款项支付给分包公司,分包公司未向您支付款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该项目发生在新城区,建议您咨询新城区住建局进行后续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