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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段**
信件编码: GPPS20250305JTEK
来信时间:2025-03-05 11:12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法院执行局发送的变更公司登记协执函的履行
信件内容: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请求变更公司纠纷中,如果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涤除原告股东及监事身份,并要求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办理,则在法院执行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执函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否直接进行相关的信息变更,无需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协助?一般这种情况下除了需要协执函外,还需提供什么资料?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回复时间:2025-03-06 16:28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三条: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之规定,如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需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相关文件。如需咨询请拨打89625807、8962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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