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三条: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之规定,如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需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相关文件。如需咨询请拨打89625807、8962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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