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反应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2025年3月22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碑房征决字〔2025〕1号《关于对朱雀大街北段东侧危旧房屋连片改造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进行了通告。通告明确了签约期为“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天”。
在本次征收过程中,您因未能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以及三层以上的合法加盖手续,以证明房屋性质为商业及三层以上系合法建筑。而提供的“市政办发〔1993〕164号”文件以及“碑政发〔82〕36号”文件均不能证明房屋建设时间以及房屋取得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按照所提交的“碑政发〔82〕36号”文件第二条及当时有效的国发〔1984〕2号《城市规划条例》,任何建设均应取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依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区政府组织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碑林分局等三家单位对您房屋就用途、面积等进行了认定。根据您提交的异议申请,市评审委员会也做了现场勘察和复核答复。7月17日依据区指专题会议精神,对您的房屋性质、面积进行了复核认定,并得出最终认定结果,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该认定行为系依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所实施的过程性行政行为,该行为系为了对被征收人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对您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影响。而认定的目的是为最终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如您对房屋认定结果不服,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且截至目前,您已通过行政复议对该认定提起的司法救济程序正在审理之中,最终结果应当以司法裁判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