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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汪**
信件编码: GPPS20260121MQBS
来信时间:2026-01-21 00:41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更正社保减员实际原因——跑断腿
信件内容:
修改前停保原因(系统停保原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个人提出。修改后停保原因(实际停保原因):劳动者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于2019年12月入职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于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期严重违反法律,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拖欠工资,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本人于2025年12月12日向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维权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已解除与此公司的劳动关系。由于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和注册地不一致,雁塔和碑林监察和社保分管部门互相推。公司注册地在碑林,实际办公地在雁塔。我抱着一岁多的孩子到处维权,跑断腿,就是办不了。 我于2025年12月12日左右线上线下多次向雁塔和碑林劳动监察投诉,最终立案,2026年1月15日追讨回部分工资,有确认书可以证明。公司在社保减员的原因填报的不符合事实,多次沟通未果,公司拒不开具离职证明,拒不配合更正社保原因,2025年12月27日,我发现办理不了失业登记,线上已向碑林社保经办多次投诉,未果,我于2026年1月8日线下携带资料向碑林人社局反映社保减员原因不对,提交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个人修改停保原因申请书、工资流水、公司自认拖欠工资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维权通知书及相关送达材料】,提交后,王主任当场让窗口经办人员给公司通电话补材料,以让公司提报资料为由,让我回家等通知,最晚2026年1月15日会处理。2026年1月15日,我在雁塔监察要完部分拖欠的工资,跑到碑林社保经办询问更改社保减员原因的事情,在社保经办碰到公司人事在给社保王主任说话,公司人事见到我就跑了,11:38分王主任说他需要请示他的领导,问建工路的领导,让我14:00等回复。1月15日14:00找王主任问回复,王主任说有争议但还是不能变更社保减员原因,我无奈补充了【拖欠工资确认书】之后离开碑林社保经办,来到了建工路,9003社保经办的办公室工作人员,没有人知道此事,建工路也无人管。 2026年1月19日20日咨询社保经办窗口,回复说是正在开会研判,不知道什么时候有结果。关于此事,我有三个问题想问: 1、失业金的领取,是不是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3个月办理啊? 2、如果咱们碑林社保非要等这个仲裁裁决,那仲裁裁决3个月之后下来了,那还能不能办? 3、能办的话,打官司这段时间就是从离职到这个裁决书下来,这段时间的这个失业金谁来掏?是找公司要呢?还是社保局可以补? 希望雁塔和碑林政府相关部门同志,都能给予解答,官方公告的电话我打了个遍,实在没有办法了。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6-01-28 09:21
回复内容:

2026年1月23日,收到反映:汪武变更停保原因问题的投诉,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汪武为陕西技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嘉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10月,技嘉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决定全员降薪并对汪武进行调岗,将其从挖掘机司机岗位调整为催账员岗位。后汪武以技嘉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提供劳动条件等违法行为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5年12月12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多项请求,仲裁委已受理该案(案号:碑劳仲案字[2025]第4615号)。汪武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发现,技嘉公司在办理停保手续时,将停保原因登记为“个人原因”,导致其无法正常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汪武向我中心提交停保原因变更申请,主张实际停保原因系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二、核查情况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若对失业原因存在异议,经办机构可通过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情况说明或明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对失业原因进行核实处理。该案中,汪武主张因技嘉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单方降薪调岗,拒绝提供劳动条件等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技嘉公司以汪武拒绝岗位调整,未按要求返岗构成旷工为由,主张其存在违纪行为。双方对离职原因的陈述相互矛盾,且核心事实争议已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因此,在司法机关未作出终审裁判前,缺乏合法有效的认定依据,无法对停保原因进行实质性确认。应当待司法机关就离职原因作出终审认定后,再依法处理停保原因变更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事宜,以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三、下一步工作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议汪武在劳动仲裁或后续司法程序中,明确主张对离职原因的认定诉求,待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作出确认离职原因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可凭该文书重新向我中心申请停保原因变更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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