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2012-09-21 09:27:53
|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们邀请到区司法局局长兼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秉宏做客在线访谈栏目,与各位网友交流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 (2012-09-21 09:27:53) |
主持人:   2012-09-21 09:28:37
| 主持人 | 王局长,您好!非常感谢您来参加我们的访谈栏目。 (2012-09-21 09:28:37) |
主持人:   2012-09-21 09:30:29
| 王局长 | 你好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参加这次访谈。非常感谢社会各界以及广大网友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2012-09-21 09:30:29) |
主持人:   2012-09-21 09:31:33
| 主持人 | 王局长,说到法律援助,很多朋友都不是很清楚咱法律援助的主要工作职责,您能不能向网友们介绍一下? (2012-09-21 09:31:33) |
嘉宾:   2012-09-21 09:33:31
| 王局长 | 区法律援助中心是组织协调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一是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是受理、审查、批准法律援助事项; (2012-09-21 09:33:31) |
嘉宾:   2012-09-21 09:35:35
| 王局长 | 三是组织、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四是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业务、办案质量和受援人员回访工作; (2012-09-21 09:35:35) |
嘉宾:   2012-09-21 09:37:08
| 王局长 | 五是管理、指导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六是负责法律援助宣传和交流。同时,区中心下设办公室在区司法局办公,由其负责实施业务工作。 (2012-09-21 09:37:08) |
主持人:   2012-09-21 09:37:39
| 主持人 | 那么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都有哪些工作职责? (2012-09-21 09:37:39) |
嘉宾:   2012-09-21 09:38:20
| 王局长 | 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2-09-21 09:38:20) |
嘉宾:   2012-09-21 09:40:45
| 王局长 | 具体职责为:一是负责日常接待来访咨询,我们在区政府一楼政务大厅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方便驻地群众和弱势群体来访。同时,设立了“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值班室,来访来电均由专职律师接待,并予以解答; (2012-09-21 09:40:45) |
嘉宾:   2012-09-21 09:42:34
| 王局长 | 二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和条件,审查来访、来电受援人的相关材料,了解案情并受理其法律援助案件; (2012-09-21 09:42:34) |
嘉宾:   2012-09-21 09:45:03
| 王局长 | 三是为受援人指派专职律师参与调查、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工作。对全区法律援助三级网络审查、受理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街道司法所、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者每年办理100件,使基层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2012-09-21 09:45:03) |
主持人:   2012-09-21 09:45:35
| 主持人 | 近年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宣传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2012-09-21 09:45:35) |
主持人:   2012-09-21 09:48:32
| 主持人 | 近年来,我们为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开展了三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降低法律援助审查门槛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2012-09-21 09:48:32) |
嘉宾:   2012-09-21 09:51:20
| 王局长 |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条例》规定的标准,对辖区内低保户、残疾人、下岗人员、老年人、妇女持有最新注册的低保证、残疾证、下岗证的受援人因援助事项属于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100%的提供法律援助:对一般困难人员持有本社区、街办两级组织出具的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援助事项属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援助范围的案件,100%提供法律援助:对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申请,实行免审经济困难和10小时审查、受理审批、指派制度:二是利用西安广播电台这一阵地,先后8次向广大听众介绍了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址、热线电话和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安排了公益律师分别以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残疾人权益保护等为案例,向广大听众以案说法,现场接听、解答法律咨询;三是我们依托各街道司法所、辖区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区级各部门、街道(辖区律师事务所)、社区三级法律援助网络,把法律援助送到群众手中。在20个单位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20个,在100个社区建立了100个法律援助联络点,三级法律援助网络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工作人员共136名。 (2012-09-21 09:51:20) |
主持人:   2012-09-21 09:53:03
| 主持人 | 王局长,现在有网友参与到我们的访谈中,他咨询财产公证,属不属于司法局管? (2012-09-21 09:53:03) |
嘉宾:   2012-09-21 09:55:45
| 王局长 | 这位网友你好!财产公证由各级公证处受理,碑林公证处在柏树林开通巷7号,电话是87519916。 (2012-09-21 09:55:45) |
主持人:   2012-09-21 09:59:24
| 主持人 | 王局长,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同时,做了哪些创新工作? (2012-09-21 09:59:24) |
嘉宾:   2012-09-21 10:01:15
| 王局长 | 一是深化法律援助工作。利用我区“六五”普法宣传阵地,«组建碑林区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队伍»。区司法局和区总工会联合确定每月第二周周二为困难职工“法律援助日”,每月按时安排 9名律师在区总工会和8个街道办事处工会工作站值班,为全区困难职工来访来电提供法律咨询518人次,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援助案件110余件。同时积极组织志愿者律师10余人每年开展法律援助进工地2场次,为农民工解答劳务和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4场次。 (2012-09-21 10:01:15) |
嘉宾:   2012-09-21 10:03:05
| 王局长 | 二是纵横配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加强区域合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效能。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市内12个区县及延安市、商洛市、安康市、宝鸡市等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异地协作机制,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法律事务,以最快的速度提供咨询、审查、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2-09-21 10:03:05) |
嘉宾:   2012-09-21 10:06:06
| 王局长 | 三是为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能,依法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区司法局和区检察院联合成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据悉该工作站属全省首家,并于2012年6月6日在区检察院举行了揭牌仪式,为今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设立了机构保障。 (2012-09-21 10:06:06) |
主持人:   2012-09-21 10:09:57
| 主持人 |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近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少件? (2012-09-21 10:09:57) |
嘉宾:   2012-09-21 10:11:40
| 王局长 | 2006年我区建立法律援助三级网络后,注重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各街办、社区来访的群众普遍知晓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工作的性质和范围,来访群众和来电咨询络绎不绝。 (2012-09-21 10:11:40) |
嘉宾:   2012-09-21 10:17:58
| 王局长 | 工作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指派诉讼案件时,将案件交给工作认真、业务能力强的志愿者律师办理,要求案卷四备:接待笔录、谈话笔录、调解笔录、庭审笔录4大笔录,要求办案律师及时调查取证,保障案件胜诉率。加强评案工作,每半年召开法律援助律师例会,布置工作、交流经验,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评案,评选典型案件和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年终表彰奖励,提高办案质量。对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按季度发放办案补贴,以调动律师积极性,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胜诉率达98%以上。2006年以来,共办理案件1770件,今年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7件,连续三年案件办理量在全省各区县排名第一。 (2012-09-21 10:17:58) |
主持人:   2012-09-21 10:18:15
| 主持人 | 王局长,作为普通市民,若想要获得法律援助都有哪些条件? (2012-09-21 10:18:15) |
嘉宾:   2012-09-21 10:22:54
| 王局长 | 目前,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人群,包括一类弱势群体,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农民工这五类人群;另一类一般困难群众,即:家庭经济收入获得低保标准2倍的人群,如有一个家庭低保收入410元,月收入820元左右,因法律事务便可获得法律援助。 (2012-09-21 10:22:54) |
主持人:   2012-09-21 10:26:36
| 主持人 | 王局长,有网友担心把社区矫正对象放在自己身边,是否会影响大家的日常生活? (2012-09-21 10:26:36) |
嘉宾:   2012-09-21 10:31:58
| 王局长 | 这位朋友你好,把社区矫正对象放在社区里改造,是不会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的。这是因为:一是这些社区服刑人员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明显悔罪表现;三是经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四是有群众的监督。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有违法违规行为,对大家的安全造成影响,罪犯是会被重新收监的,这就促使其加强改造。同时,把他们放在社会上改造,与外界社会及家庭接触,情、理、法共同作用,有利于顺利回归,更主要的是让他们摆脱“监狱化”的标签效应,抱着一颗感恩的心重新做人。 (2012-09-21 10:31:58) |
主持人:   2012-09-21 10:33:23
| 主持人 | 王局长,有很多临时工在找到工作后,怕麻烦常常不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觉得签不签都无所谓。 (2012-09-21 10:33:23) |
嘉宾:   2012-09-21 10:35:57
| 王局长 | 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这种想法不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要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临时工也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无论用人单位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或者个体户,他们也都应该和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图省事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 (2012-09-21 10:35:57) |
主持人:   2012-09-21 10:37:19
| 主持人 | 有网友反映:自己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老板却不愿签劳动合同,之后发生劳动纠纷,老板又不认账,作为打工者如何有效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2012-09-21 10:37:19) |
嘉宾:   2012-09-21 10:39:17
| 王局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最迟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09-21 10:39:17) |
主持人:   2012-09-21 10:40:22
| 主持人 | 王局长,有网友咨询:自己在一家餐馆打工,因为生病请假休息了半个月,回来后却被老板辞退,连前面2个月的工资也不给,找了几次都被赶了出来,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2012-09-21 10:40:22) |
嘉宾:   2012-09-21 10:42:23
| 王局长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012-09-21 10:42:23) |
嘉宾:   2012-09-21 10:44:29
| 王局长 | 餐馆老板单方辞退并拖欠工资的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仲裁机构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09-21 10:44:29) |
主持人:   2012-09-21 10:48:38
| 主持人 | 王局长,对于劳教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因为有着不光彩的过去,出去找工作处处碰壁,对待这样的人群,我们司法部门有没有什么帮扶政策? (2012-09-21 10:48:38) |
嘉宾:   2012-09-21 10:52:24
| 王局长 | 一是积极与民政部门协调,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2012-09-21 10:52:24) |
主持人:   2012-09-21 10:52:41
| 主持人 | 王局长,我国法律对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有哪些法律规定? (2012-09-21 10:52:41) |
嘉宾:   2012-09-21 10:54:27
| 王局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2-09-21 10:54:27) |
主持人:   2012-09-21 10:55:03
| 主持人 | 王局长,我们的访谈时间快要到了,您对我们的网民还有什么说的。 (2012-09-21 10:55:03) |
嘉宾:   2012-09-21 10:56:54
| 王局长 | 首先非常感谢网民朋友们对我们司法工作的支持,也欢迎大家今后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意见。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我们的法律服务专线12348,进行咨询,最后再次向网民朋友们表示感谢!再见! (2012-09-21 10:56:54) |
主持人:   2012-09-21 10:57:34
| 主持人 | 非常感谢王局长百忙中抽出时间参与我们的栏目,也非常感谢网民朋友们的热情参与,再见! (2012-09-21 10:57: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