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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 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

三、法规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实施机关

碑林区行政审批局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碑林区市民中心

2.部门地址:东大街8号市民中心二楼E08号综合窗口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东大街8号市民中心二楼E08号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89625741

投诉监督

电话:89625552

七、申请条件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申请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

十、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十一、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二、批准文书

《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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