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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受理范围

辖区范围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工业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所在地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四)《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四、办理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含车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客运索道应该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二)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工业管道、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或托管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使用登记

1、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 按台(套)办理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逐台(套)填写,一式两份】;

②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③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如出厂未自带需填写制式表格);

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检验报告,如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未要求进行使用前检验的特种设备,提供制造监督检验报告;未按期进行使用登记的设备,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⑤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⑥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2)按单位办理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证明;

③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④《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一式两份)。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受理窗口应将使用登记表和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复印件存档,并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二)变更登记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使用登记变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改造变更登记

(1)原使用登记证;

(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含产品数据表,一式两份);

(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

(4)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

2、移装变更登记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①原使用登记证;

②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③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移入)

①原使用登记机关签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②本指南中新办使用登记所需资料。

3、单位变更(过户)登记

(1)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①原使用登记证;

②原使用登记表;

③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或者产权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①产权证明文件;

②原使用登记证;

③原使用登记表;

④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2)新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②本指南中新办使用登记所需资料。

4、更名变更登记

(1)原使用登记证;

(2)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

(3)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登记

(1)原使用登记证;

(2)依规范及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或安全评估合格证明;

(3)使用单位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申请(需经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盖公章);

(4)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6、登记机关经受理、审查后,准予变更登记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

(三)停用(启用)

1、特种设备注销、停用(启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携带牌照;

3、重新启用时,持《特种设备注销、停用(启用)登记表》办理启用手续;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四)注销

1、报废注销

(1)特种设备注销、停用(启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消除使用功能证明资料;

(3)原使用登记证。

2、移装(移出)注销

(1)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原使用登记证;

(3)原使用登记表。

3、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时,还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五 )补办

1、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补领申请表》。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申请类别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受理

受理窗口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窗口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结果,签署审查意见,依次报部门领导、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四)颁发使用登记证或相关证明

七、颁发使用登记证相关证明

登记机关经受理、审查后,准予登记(含除单位变更的变更登记、补办)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准予单位变更登记、移装(移出)注销的,向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准予报废注销、停用(启用)登记的,向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签发《特种设备注销、停用(启用)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九、核准数量

无。

十、办理机构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二、申请表格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产品数据表;

3、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4、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6、特种设备注销、停用(启用)登记表;

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补领申请表。

注:所有表格均可下载,亦可在XXX窗口领取。

十三、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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