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11号)精神,我区结合前期“深化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调整完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现将清单予以公布。
西安市碑林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 序号 | 政务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 遗失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西安市碑林区 | 碑林区行政审批局 |
2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西安市碑林区 | 碑林区行政审批局 |
3 | 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西安市碑林区 | 碑林区市场监管局 |
4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相关证明 | 书面承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八条(五) | 西安市碑林区 | 碑林区住建局 |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