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实施方案》(市司发〔2023〕71号)及《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调整证明事项和优化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市司发〔2023〕77号)要求,巩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成果,我区进一步调整完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现将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
西安市碑林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总计11项)
| 序号 | 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材料内容 |
1 |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遗失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告知承诺书 |
2 |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人婚育情况证明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本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 | 告知承诺书 |
3 |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 告知承诺书 |
4 |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遗失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遗失声明 |
5 |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 告知承诺制 |
6 |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遗失声明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 企业遗失声明(告知承诺书) |
7 |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无未结案件证明 (药品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 告知承诺书 |
8 |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遗失声明 (药品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企业遗失声明(告知承诺书) |
9 |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2,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企业注册登记)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
10 | 碑林区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
11 | 碑林区住建局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相关证明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八条(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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