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实施方案》(市司发〔2023〕71号)及《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调整证明事项和优化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市司发〔2023〕77号)要求,我区在2020年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巩固“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成果,进一步清理复核证明事项,调整优化《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现将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
西安市碑林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总计50项)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有无便民措施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实施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机关 | 县级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 ||||
2 |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 ||||
3 |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临床护理培训3个月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 ||||
4 | 死亡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办法》附件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填表说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行政法规 | 碑林区人社局 | 医疗机构 | 县级 |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 | ||||
5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办法》附件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填表说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行政法规 | 碑林区人社局 | 公安部门等 | 县级 |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 | ||||
6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办法》附件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填表说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碑林区人社局 | 公安部门等 | 县级 |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 | ||||
7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办法》附件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填表说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碑林区人社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 | 县级 |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 | ||||
8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 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办法》附件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填表说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碑林区人社局 | 民政部门等 | 县级 |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 | ||||
9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办法》附件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填表说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行政法规 | 碑林区人社局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县级 |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 | ||||
10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行政法规 | 碑林区人社局 | 医疗机构 | 县级 |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 | ||||
11 | 劳动关系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碑林区人社局 | 用人单位等 | 县级 |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 | ||||
1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 用于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法律 |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 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 | 县级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 网厅可开具 | |||
13 | (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附件:第十九项(一)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 法律 | 碑林区公证处 | 户籍地公安机关、暂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法院判决书等 | 县级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 ||||
14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亲属关系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附件第二十一项。《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 法律 | 碑林区公证处 | 户籍地公安机关、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 | 县级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 ||||
15 | 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办理“死亡证明”公证、“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附件第十项;《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 法律 | 碑林区 公证处 | 医院、法院、公安机关 | 县级 | 法律规定 | ||||
16 | 出生证明 | 办理“出生证”公证、“继承权”公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法律 | 碑林区 公证处 | 医院、户籍地公安机关、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住所地居(村)委会、学校 | 县级 | 法律规定 | ||||
17 | 遗嘱处分的房屋状况证明 | 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出售房屋”公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法律 | 碑林区 公证处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县级 | 法律规定 | ||||
18 | 存款等财产证明 | 办理“存款证明”公证、“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中公协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 法律 | 碑林区 公证处 |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 县级 | 法律规定、 部门规章 | ||||
19 | 认知能力证明 | 办理“遗嘱”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遗嘱公证细则》(司法部令第57号)第十二条“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第十七条“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 | 碑林区 公证处 | 医院 | 县级 | 法律规定 | 三甲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 |||
20 | 公司章程有效的证明材料 | 办理“公司章程”公证、“委托股权转让”“赋予债券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附件第六项。 | 法律 | 碑林区 公证处 | 公司 | 县级 | 法律规定 | ||||
2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 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公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 法律 | 碑林区公证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法律规定 | ||||
22 | 家庭各成员主要收入证明材料:1、收入证明;2、赡养、抚养、扶养证明;3、遗属补贴证明。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23 | 家庭各成员主要财产证明材料(如申请家庭无其中情形,以申报情况为准)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银行、车管所、 其他财产管理部门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24 | 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残联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25 | 离异人员,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民政部门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26 | 因患病影响就业人员,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一年以内)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二级以上医院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27 | 重病患者(需分类施保人员),以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需提供诊断证明原件)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二级以上医院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28 | 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或安置等相关协议复印件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住建部门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29 | 丧偶人员,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本显示信息页)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30 | 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证明(未提供的按其他人员对待)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31 | 戒毒人员,提供解除戒毒证明、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前未吸毒检测证明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32 | 学生,提供在校就读证明原件; 在就学年龄内发生辍学等特殊情况的社区出具调查情况说明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学校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33 | 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人社部门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34 | 居、租、借住房户,需提供租房协议,居租借住地居(村)委会证明或居住地物业相关证明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社区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35 | 离家出走人员,家庭成员如有离家出走、失联失踪的,需出具派出所人口失踪登记或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36 | 生活支出证明,家庭有水电燃气、通讯支出等,以个人申报为准,不再提供相关票据。确有异常的,以街办和社区工作人员核查结果为准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个人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37 | 支出型困难人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缴费凭证原件、社会保险费支出票据原件、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票据原件、因病住院或门诊票据原件、非义务教育支出学费住宿费票据原件、购买安置住房及搬迁、装修、购置家具等实际支出的发票或合同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学校 个人 医院 正规药店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38 | 就业成本扣减人员,以本人申报情况为准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个人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39 | 其他相关证明:根据申报家庭的情况,需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 | 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 国务院决定、行政性规范文件 | 碑林区民政局 | 个人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40 | 遭遇火灾家庭需提供火灾图片、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街道评估报告 | 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民政局 | 消防部门 社区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41 | 遭遇交通事故家庭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 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民政局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42 | 遭遇人身伤害的家庭需提供公安部门处置证明及相关赔偿处理结果证明材料,在申请时未获得赔偿的,不提供赔偿处理结果证明材料 | 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43 | 患病人员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病案首页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在药店购药家庭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原件、外购处方、购药发票原件 | 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民政局 | 医院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44 |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需提供学费、住宿费、保教费用单据原件,所在学校、幼儿园提供的享受资助证明材料 | 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民政局 | 学校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45 | 适用紧急程序的需由街道提供急难事项说明 | 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民政局 | 街道办事处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46 | 特殊机构照护人员需提供特殊机构的收费票据原件、协议 | 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民政局 | 特殊机构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47 | 因病情紧急无亲属支持受到特定陪护人员需提供由社区工作人员、患病人员、陪护人员共同签署的陪护费用情况证明 | 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民政局 | 个人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48 | 与临时救助事由有关的证实费用支出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 救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民政局 | 个人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49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材料 | 收养申请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民政局 | 个人、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所在单位、县级以上医院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50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送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材料 | 收养申请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国务院决定 | 碑林区民政局 | 个人、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医院 | 县级 | 国务院令有明确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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