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复终字〔2024〕XX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副8号,法定代表人:杨琳,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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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复终字〔2024〕XX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副8号,法定代表人:杨琳,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