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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邓某)

碑政复不受字〔2024〕XX号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副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9月12日短信告知的不予立案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收悉。因申请人的复议材料不全,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通知申请人补正复议申请材料,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本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请求为:“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其主要事实为: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通过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并来信投诉举报某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内容为:申请人2024年8月24日通过外卖平台购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泡泡浴”产品为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回复内容如下:“邓某:您在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并来信投诉举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泡泡浴’产品无中文标签事宜,我局已依法受理。经现场检查,该店2023年11月24日自网购平台购进‘某牛奶浴盐甘菊香型30g’5袋(包装颜色为蓝色色调)在袋体有完整中文标签。现场检查时均已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未见举报信中所附的红色系(玫瑰或茉莉香型)的产品。该店现场能够提供其购进资料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故,未发现违法行为,我局不立案处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予认可,故向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12日短信告知关于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产品行为,被申请人根据该举报线索进行查处并决定是否立案,该查处行为的目的是规范市场经营活动,加强对市场的管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为了保护特定举报人的权益。在举报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被举报主体涉嫌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邓某作为举报人,与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线索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邓某与申请撤销的不予立案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行为依法不享有复议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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