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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王某)

申请人:王X,男,汉族。

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副8号,法定代表人:杨琳,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10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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