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男,汉族。
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副8号,法定代表人:杨琳,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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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男,汉族。
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副8号,法定代表人:杨琳,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