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该怎么处罚?
2019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领域首开先河,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权。
查封扣押权实施的主体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封、扣押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查封、 扣押的条件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随履行程序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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