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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指引固废管理踏上新征程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即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宣传好、贯彻好这部生态环境领域重要的单行法,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近期组织了一系列文章,从政治高度、监管角度、法律纬度、行业深度等方面,详细解读这部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领域。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多次做出重要部署和指示批示,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了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生活垃圾分类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2020年4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是依法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行动,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在固体废物领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出的一枚硕果。

准确把握固废法的新制度新要求弥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地位的缺失。近年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中的应用。随着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实践的变化,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之外,一些新兴的废物种类也需要适用该项制度进行管理,例如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修订后的固废法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排污许可制度,其后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分别针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固废法提出工业固体废物实施排污许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上位法依据。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统一管理,从源头上规范产废单位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行为,是推动产废单位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有效制度安排,也是落实本法“污染担责”原则的一个具体举措。强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无害化要求,不同于大气、水、噪声污染物,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不同种类的固体废物对应的利用技术不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缺少明确的技术政策和规范标准要求,难以发挥标准规范对产业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产品安全性受到质疑,制约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的规模化发展。修订后的固废法明确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防止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

全方位推动固废法落地生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打赢攻坚战的强大法律武器,贯彻好落实好新修订的固废法,对于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意义重大。下一步,需要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大力开展宣传。针对固废法修订重点,加强对各级生态环境系统以及社会各界的宣传培训,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各自优势,让修订后的固废法深入人心,成为行政执法和社会守法的基本准则。二是严格贯彻执行。充分运用固废法赋予的按日连续处罚等新法律手段,依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抓紧建章立制。对新法需要出台配套规定的,或者需要对现有规定进行清理的,抓紧研究开展相关工作,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多个层面,全面武装新固废法,为新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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