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本市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核定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违规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污水 应单独收集。在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市、区县政府应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实验室、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应按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和处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水体保护区内 禁建工业项目
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合理布设农药废弃物回收站点,妥善处置回收农药包装物,实现资源化利用,防止造成水污染。区(县)政府应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技术审核后向社会公布。鼓励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减少化学药物使用,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保证排水符合国家和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区(县)政府应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推进农村垃圾统一收集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在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区域,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使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应根据水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将下列区域、水体划定为水体保护区:主要河流源头区;生物种质资源保护水体;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湖泊、湿地;重要水源涵养区、森林;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和水体。水体保护区内禁止工业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建设,不得从事破坏水生态、减少水面面积的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