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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及社会团体登记问题解答(二)

1.什么是社会组织?

答: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组织,是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总称。

2.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人选有何要求?

答:1.在本社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负责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答: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3.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4. 哪些原因会导致社会团体被拒绝登记?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5.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答: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的通知》(陕组发〔2016〕23号)要求,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任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需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6.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具体工作的人员是否享受社会团体的报酬和待遇?

答: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社会团体的保险福利待遇。

7.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遗失怎么办?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9.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需要公告吗?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10.为什么要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之、支部,并按期换届。”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应增加“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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