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三、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实施机关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碑林区市民中心
2.部门地址:东大街8号市民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东大街8号市民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89625743
(四)投诉监督
电话:89625552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碑林辖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不符合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七、申请材料清单
注:资料一式两份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