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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三、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实施机关

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碑林区市民中心

2.部门地址:东大街8号市民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东大街8号市民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89625743

(四)投诉监督

电话:89625552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碑林辖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⑴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⑴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⑵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⑴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⑴资金真实,来源合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验资报告,明确开办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资金是出资人可以自由支配、来源合法的,并由出资人出具证明。

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⑵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⑶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业务活动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管辖范围之内;

⑷不符合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⑸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申请材料清单

注:

(1)资料一式两份

(2)变更名称、范围、业务主管单位:1、2、3、4、5、6

变更法人:1、2、3、6、7、8

变更地址:1、2、3、6、9

变更注册资金:1、2、3、6、10

变更章程:2、4、5

(3)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理时,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实地检查

对经营场所进行场地勘查。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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