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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项目

二、受理范围

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或意见(直接登记的不需提供),由发起单位(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三、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国务院666号令修订)

四、办理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六、办理流程

1、申请成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①设立登记申请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④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⑤社会团体章程

⑥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⑧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⑨办公住所证明

⑩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⑪验资报告

⑫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⑬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调查表

⑭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资承诺书

⑮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⑯社会团体负责人名册

⑰社会团体秘书处备案表

⑱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审批表(无党政领导干部无需提供)

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办理程序

1、在市民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承办人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受理前咨询、申请人修改补充材料、现场检查、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查审核决定是否批准;

4、申请人领取核准文件。

七、相关情况说明

社会团体收到准予登记的批复文件后,应在西安市内具有资质的印章制作公司,刻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八、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十、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一、办理机构:

西安市碑林区市民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东大街8号市民中心二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9-89625743

十二、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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