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总工会2018年度预算公开
一、碑林区工会主要职责
1、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全区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2、对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和制度的研究制定,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工会及时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代表职工协调劳动关系。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4、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健全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制定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企业工会与行政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5、协助区政府做好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指导全区工会群众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的各项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指导各级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协调党组织考核推荐工会主要领导人选。做好工会干部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7、引导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广泛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8、指导基层工会做好女职工工作,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妇女的方针政策,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9、搞好职工信访接待、上级信访件的处理工作。
10、搞好全区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11、负责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的上解、下拨工作和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及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工作
12、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2018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群团改革部署,坚持用有关群团工作的要求提振精神、武装头脑、统一思想、指导工作。
二是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的原则,一手抓工会组建,一手抓作用发挥,稳步推进新建企事业建会工作。
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维权体制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社会稳定。
四是广泛开展扶贫帮困工作,联合相关部门搭建起职工培训教育机构,强化再就业工作,推动惠民工程良性发展。
五是充分发挥区职工素质教育培训基地的阵地作用,全面丰富职工文化活动,使职工的各种学习教育、文体活动的开展常态化,促进职工素质整体提升。
六是通过抓学习、提素质,抓培训、促能力,抓典型、带工作,抓作风、强服务,确保工会干部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状态。
三、单位预算构成情况
本单位预算由本级构成
四、单位人员说明
碑林区总工会机构编制数为2个,行政编制4人,实有4人;事业单位1个,编制6人,实有6人。所执行的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退休人员12人。
五、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12月底,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无国有资产,现有资产为工会自有资产。有预算公车一辆,属于工会资产,价值24万元,有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安排购置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8年本单位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5万元。
七、2018年预算收支说明
(一)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预算收入153.94万元,支出153.94万元,较上年增加17.5%,原因是人员工资有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3.94万元,较上年增加17.5%,原因是增加人员工资。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增减情况如下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单位不涉及政府性基金,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单位不涉及国有资产经营。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2.3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3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万元。因公出国(境)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六)政府采购情况。
本单位不涉及,由本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标准、供货商进行购置。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87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4.13万元,下降31.7%,原因是压缩办公经费。
八、专业名词解释
1.工会收入: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2.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西安市碑林区总工会
2018年2月23日
相关附件: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