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截止2006年10月31日共完成政府采购项目 112 批次,采购金额 9,589,715.1元,市场价 11,237,143元,节约资金 1,647,427.1元,资金节约率14.7%。
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可由部门委托具有省财政厅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碑林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达到招标采购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三、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增加采购批次、变一次付款为分期付款方式、增加分期付款次数和延长时间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四、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通报和经济处罚。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为20万元;工程项目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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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