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1 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成本调查机构、成本监审人员成本监审行为。
1.3 本规范所称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有关生产经营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1.4 成本监审应当坚持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基本原则。
1.5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合法性原则。正式营业的成本监审应当以经营者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簿等资料为基础监审。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预)算、工程初步设计以及工程招标投标文件等为基础监审。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成本监审项目业务相关,凡与成本监审项目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针对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必须符合价格政策的要求,有关费用按规定不应当通过价格政策解决补偿的不应计入定价成本。
1.6 成本监审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层次为: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
《政府制定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价格管理原则和办法;
具体商品或服务成本监审办法;
相关行业(包括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等)会计制度;
国家规定的成本监审技术规范和本规范;
行业政策及技术标准。
新的价格政策已做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成本监审应当以一个或若干个会计年度为监审期间。当经营者成本呈现波动式变化时一般以三个会计年度为监审期间,其余情形则以一个会计年度为监审期间。监审期间最低不得少于商品或服务的一个经营周期。特许经营应当以特许经营期为监审期间;新建项目至少以一个年度为监审期间。
第二章 成本监审范围及分工
2.1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成本监审的主管机关,负责成本监审的管理和安排等工作;其所属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初审、审核、出具监审报告、复核等具体工作。
2.2 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在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前实行定调价监审,对需要经常了解成本状况的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定期监审。
对同一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2.3 一个定价区域内,同一监审项目涉及经营者数量众多时,可以选取一定数量(一般不少于经营者数量的30%)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首先依据核定的每个经营者成本计算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审核调整后确定定价成本。
2.4 对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价格水平或制定价格管理措施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
实行成本调查的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水平应当做合法性、真实性调查,不做合理性评审。
2.5 成本监审的权限划分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权限划分相适应。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自己权限内的成本监审项目实施成本监审,也可以直接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项目实施成本监审;下级价格主管部门需要上级成本调查机构对其制定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当提出申请。
2.5.1 对委托的成本监审项目,当经营者数量较多时,被委托的成本调查机构须向委托机关提交成本审核意见报告,委托机关所属成本调查机构审核后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当经营者数量较少时,经委托机关同意,被委托成本调查机构可以直接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成本监审的项目,由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2.5.2 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地方,其成本监审工作由上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实施。
2.5.3 省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对省级定价目录中商品和服务以及省上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或接受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承担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全省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负责指导全省各地成本监审工作。
2.5.4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地方定价目录规定权限内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成本监审工作。
2.6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全省成本监审政策及具体商品或服务成本监审办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 成本监审程序
3.1 成本监审工作依照初审、审核、结论的程序实施,时间自经营者提交完整成本及相关资料之日起至《成本监审报告》出具之日结束,一般不得超过25日。受经营者提供或补充资料影响的,时间可以顺延。
成本监审工作流程包括准备、初审、审核、结论、送达、复核、归档等。
3.2准备。
成本监审准备阶段是指成本监审工作初审的前期,包括从成本监审项目的提出或接到成本监审转办件至告知经营者提交资料这一期间的工作。
3.2.1 调查监审项目价格管理权属。主要调查被监审项目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有无成本监审办法,以及成本监审权限归属。
3.2.2 确定成本监审办法或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成立成本监审小组、制定成本监审方案。
成本监审小组应当由2名以上成本监审人员组成。成本监审方案主要包括:成本监审人员构成、采用的成本监审办法、工作程序、时间安排、所需经费等。
3.2.3 通知经营者提供资料。一般采用公文书面通知,包括专用函件和正式文件两种文本。经营者数量较少时采用专用函件告知,经营者较多时采用正式文件告知。
经营者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成本监审报表及编制说明、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大事项有关合同及会议纪要、其他有关材料。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成本监审报表及编制说明、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项目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
3.3 初审。
初审是指对经营者提供资料的初步审核。
初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审核经营者提交成本资料是否齐全;
审核报表填报是否完整,报表数据之间勾稽关系是否严谨;
对未提交成本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规定时限要求经营者提交或补充资料。
3.3.1 初审时间。初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3.3.2 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成本调查机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非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
属于上级成本监审权限内的商品和服务,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经催报提交资料不全的或仍未提交资料的;
无法满足成本预见、费用归集、单元计量、质量标准四项成本监审“假设”前提条件的。
3.3.3 初审结果的通知。经营者提交资料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向经营者出具《实地成本监审通知书》告知经营者;不再审理的,应向经营者出具《中止成本监审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3.4 审核。
审核包括实地审核和政策审核两项工作,主要是对经营者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调查、核定。
3.4.1 实地审核。正式营业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通过调查审核确定经营者提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没有正式营业的,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通过调查确定经营者测算成本的合法性。
3.4.1.1 实地审核步骤。
座谈。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工艺、财务管理状况、行业政策、成本核算主体、对象和方法等。
对账。将经营者提交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涉及成本有关数据,与经营者总账、分类账、凭证等进行核对。
查资产。到经营者生产和经营场所,实地查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是否存在、使用状况及其权属证明文件。
查合同。对经营者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设备和原材料采购合同、固定资产租赁合同、产品和服务销售合同、用工合同和借款合同等进行查阅,并复印加盖经营者公章,留存。
看统计报表。对经营者生产经营中内部管理以及对外报告的产量报表、销售量报表、劳资报表、费用支出报表、年度会计科目余额表等进行查阅,并复印加盖经营者公章,留存。
交换意见。在审核中发现问题,需要调整经营者提供的报表数据时,应当与经营者交换意见。
整理审核笔记。实地审核结束后,成本监审人员应当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数据的调整处理情况进行整理,撰写审核笔记,审核笔记应当同其他文件一起归档留存。
3.4.1.2 实地审核应当注意调查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调查资产占用状况。主要是调查资产用途、固定资产是否闲置和使用效率。
调查用工情况。主要是调查经营者人员编制、合同用工、劳务用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监审项目涉及业务劳动工使用状况。
调查资金占用状况。主要是调查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规模,以及长期借款用途。
调查监审项目是否有副产品收入。主要是调查经营者成本监审项目之外其他产品与副产品的区别,核算出副产品收入,以备抵扣总成本。
调查期间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主要是查看经营者期间费用分摊至各项业务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分析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合理。
确定经营者各项业务存在与否。在实地审核时,必须核查经营者各项业务的收入,以确定其他业务开展情况,为审核经营者生产经营总成本分配是否合理提供依据。
3.4.2 政策审核。政策审核是依据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方法、审核标准或定价原则,对实地审核中确定的成本进行合理性审理。包括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审核和相关费用计算参数的合理性审核。
3.4.2.1 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审核。有成本监审办法的依据成本监审办法审核,没有成本监审办法的依据本规范有关规定审核,也可依据定价原则规定审核。
3.4.2.2 相关费用计算参数的合理性审核。依据成本监审办法、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经营者内部管理办法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经营者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销售量或服务量、固定资产占用量和使用效率等进行审核;也可以参考企业历史统计资料或同类企业统计资料对有关费用计算参数进行审核。
3.5 下列情形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
经营者不按规定补充提供成本资料的;
经营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
其他情形造成成本监审不能正常实施的。
3.6 结论。
成本调查机构在完成每项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经营者成本核算出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3.6.1 核算定价成本。以政策审核核定的成本为基础,抵扣副产品收入、财政经常性经费补助,除以合理销售量或服务量核算定价成本。
核定的总成本-副产品收入-财政经常性经费补助
监审项目定价成本=
合理销售量或服务量
3.6.1.1 副产品收入抵扣总成本。监审项目存在副产品的,核定定价成本时,副产品收入应当抵扣总成本。
3.6.1.2 财政经常性经费补助抵扣总成本。监审项目总成本中有关费用按规定应当由财政经费补助补偿的,采取财政经常性经费补助抵扣总成本的办法将其扣除。
3.6.1.3 确定合理销售量或服务量。计算单位定价成本一般采用经营者合理的实际销售量或服务量,但经营者无法统计实际销售量或服务量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方法推算或折算出合理的销售量或服务量。
3.6.2 征求经营者意见。初步确定定价成本后,应以公函的形式,将核增、核减经营者成本情况及理由告知经营者,征求意见。
3.6.3 撰写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工作完成以后,成本监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撰写成本监审报告。
3.7 送达。
成本监审报告签发以后,无论公开与否,都应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抄送提交资料的经营者,同时报送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备案。监审项目需要价格听证的,还应当送达听证会参加人。
3.7.1 公开。成本监审项目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成本监审工作过程和成本监审结果向社会开放和公开。
成本公开的方式包括:在成本监审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其他公民代表和单位代表参加;通过网站或报刊等新闻媒体将成本监审报告向社会公开。
3.7.2 解释说明。成本监审报告出具以后,成本监审人员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解释说明材料一般包括:
对成本监审依据政策的说明;
对成本资料真实性审核的说明;
对成本资料合理性审核的说明;
对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的说明;
对成本监审其他问题的说明。
3.8 复核。
经营者申请复核有效时间为送达成本监审报告起5个工作日内。在复核有效期限内经营者需要复核的,应向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的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理情况书面告知复核提出人,并报上级成本调查机构备案。
复核提出人对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的成本调查机构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理情况书面告知复核提出人。
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和复核结论中,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明确告知经营者申请复核的权利,成本调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复核工作时应当将原因告知复核提出人。
3.9 归档。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建立监审资料归档管理制度。按照“持续记录、分类建档、材料完整”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成本监审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各种取证材料、成本监审报告签发底稿和调查审核笔记等。
3.9.1 归档形式。要坚持日常归档为主,年度定期归档为辅的原则。日常归档是指随时审结随时归档,一般应在成本监审报告签发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材料归档。年度定期归档是指每年末成本调查机构集中安排时间,督促成本监审人员将审结未及时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3.9.2 归档案卷基本要求: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
归档的取证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经营者公章;
归档材料按其内容分类、整理、立卷;
案卷的标题、目录应简明确切;
书面文书和电子文书同时保存。
第四章 成本监审方法
4.1 按照成本监审项目的监审基础,成本监审分为会计成本法、预测成本法和专家经验评估法。
4.1.1 会计成本法,又叫账面法,是指以经营者会计记录的资料为基础,按照规定确定定价成本的一种方法。经营者正式营业时间一年以上,实施成本监审时采用此方法。
4.1.2 预测成本法,又叫定额成本法,是指以经营者经营计划为基础,按科学的方法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定价成本的一种方法。经营者未正式营业或营业时间未满一年并能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预)算、成本费用等资料的,实施成本监审时采用此方法。
4.1.3 专家经验评估法,又叫专家咨询成本法,是指以专家建议和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规定确定定价成本的一种方法。对新商品或服务实施成本监审时,如果缺乏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预)算、成本费用定额标准等资料的,一般采用此方法。
4.1.4 对有会计资料的经营者,一般采用会计成本法,而不应采用预测成本法、专家经验评估法。
4.2 按照成本资料的审查方式,成本监审分为重点审核法和异常变动分析法。
4.2.1 重点审核法,是指对成本构成主要项目进行重点审核的一种方法。某项费用在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需重点审核时采用此方法。
4.2.2 异常变动分析法,是指成本构成中主要费用年度变化剧增、剧减或与同类经营者相比差异较大时,分析原因而采用的一种方法。异常变动分析方法最常用的是类比法。类比法,是指对成本构成中主要费用难以确定而采用相邻年份或同类经营者相对应的数据,推测核算该项费用的一种方法。
4.3 按照有关费用的分配方式,成本监审分为比例计提法、比例分配法和收入抵扣法。
4.3.1 比例计提法,是指按照确认的核算基数和规定的费用计算比例计算某种费用的方法。
计算公式:
某项费用= 确认的核算基数 × 规定费用计算比例
4.3.2 比例分配法,是指通过一定方法将有关费用按某种比例分配到成本监审项目中的一种方法。包括监审项目内共同费用在其成本项目之间的分配,以及企业内部成本监审项目与其他业务所占用的共同费用的分配。比例分配法包括销售收入(产值)比例法、工时比例法、资产或资金占用额(占用量)比例法等。
4.3.2.1 销售收入(产值)比例分配法,是指按照成本监审项目销售收入(产值)占经营者业务总销售收入(产值)的比重,将经营者有关费用分配到成本监审项目中的一种方法。
一般在成本监审项目的成本与经营者其他业务成本会计上未分开核算,但销售收入(产值)分别有会计资料时,采用此方法分配成本。
计算公式:
成本监审项目分配成本 = 核定总成本 × 分配率
成本监审项目销售收入(产值)
分配率=
经营者业务总销售收入(产值)
4.3.2.2 工时比例法,是指按照成本监审项目直接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占经营者所有业务直接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的比重,将经营者共同费用分配到成本监审项目中的一种方法。
一般在分离经营者人员费用或管理费用时采用此方法分配费用。
计算公式:
成本监审项目分配费用 = 经营者共同费用总额 × 分配率
成本监审项目直接人员工作时间
分配率=
经营者所有业务直接人员工作时间
4.3.2.3 资产或资金占用额(占用量)比例法,是指按照成本监审项目占用资产或资金的金额(占用量)占经营者所有业务占用资产或资金的金额(占用量)的比重,将经营者共同费用分配到成本监审项目中的一种方法。
一般在分离经营者各项业务资产费用时,且各业务的资产或资金占用额(占用量)会计资料分开统计时采用此方法分配费用。
计算公式:
成本监审项目分配共同费用 =经营者共同费用总额 × 分配率
成本监审项目资产或资金占用额(占用量)
分配率=
经营者业务总资产或总资金占用额(占用量)
4.3.3 收入抵扣法,是指以成本监审项目副产品收入,或者依据成本监审相关规定以财政经常性经费补助收入抵扣核定总成本的方法。
计算公式:
成本监审项目分配成本= 核定总成本-副产品收入-财政经常性经费补助
4.4 按照商品销售量或服务量的核算办法,成本监审分为实际量法和标准量法。
4.4.1 实际量法,是指按照实际数量计算成本监审项目销售量或服务量的一种方法。一般在成本监审项目的生产规格和服务类别只有一种,且销售量或服务量有统计资料时采用此方法。
4.4.2 标准量法,是指成本监审项目分多种生产规格和服务类别统计销售量或服务量,而无法直接合计时,或虽分一种规格或类别统计,但无法从统计报表中取得销售量或服务量时,采用一定方法计算或推算销售量或服务量的方法。
标准量视情况采取不同计算办法。成本监审项目销售量或服务量分两种以上规格或类别统计时,以其中某个规格或类别作为标准类别,确定其他类别和标准类别的折算系数。成本监审项目销售或服务标准量等于各个类别实际销售量或服务量乘以其系数之和。折合系数国家有规定的,采用规定值;国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一定技术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
n
标准量= ∑(某种商品销售量或服务量×折合系数)
i=1
分一种规格或类别统计的,但无法从统计报表中取得销售量或服务量时,成本监审项目有实际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报表的,成本监审项目的销售或服务标准量等于当期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除以当期收费标准。
计算公式:
销售(服务)收入
标准量=
当期收费标准
虽然分一种规格或类别统计,但无法从统计报表中取得销售量或服务量时,又没有实际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报表的,成本监审项目的销售或服务标准量等于商品或服务的产量或服务量(购进量)加年初库存量减年末库存量扣除损耗量。
计算公式:
标准量=[产量或服务量(购进量)+年初库存量-年末库存量]×(1-损耗率)
4.5 按照账务的核对和实物的清查方法,成本监审分为顺查法、逆查法、审阅法、复核法、盘点法、函证法、询问法、观察法、鉴定法等。
在成本监审中,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或交替使用。
4.5.1 顺查法,又叫正查法,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处理顺序,依次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成本费用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核对经营者提供成本资料是否真实正确的一种方法。
一般对管理混乱、业务量少的经营者或已发现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有严重问题,采用此方法。
4.5.2 逆查法,又叫倒查法或溯源法,是指按照与会计核算流程相反的处理程序,依次以财务会计报告、成本费用账簿、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是否真实正确的一种方法。
除了对管理混乱的经营者以及某些特别重要和风险大的监审项目不能采用此方法外,其余场合均宜采用此方法。
4.5.3 审阅法,是指通过对经营者书面资料的审阅,核对经营者提供成本资料是否真实合法的一种方法。主要在核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重大合同时采用此方法。
4.5.4 复核法,又叫复算法或验算法,是指通过对有关成本数据的重新测定来核对经营者提供成本资料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主要在对经营者会计成本有较大影响的或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数据进行复核时采用此方法。
4.5.5 盘点法,又叫盘存法,是指通过对有关财产物资的清点、计量来核对经营者提供的资产报表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
4.5.6 函证法,又叫函询法,是指直接致函有关单位,根据对方回函情况来核对经营者提供成本资料真实性的一种方法。
4.5.7 询问法,是指成本监审人员直接找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获取必要的资料或对某一问题予以证实的一种方法。询问过程中应有2名以上成本监审人员在现场,做好询问记录。在询问完毕后将询问记录交被询问人审阅并签名。
一般在了解经营者经营状况、搜集监审证据时采用此方法。
4.5.8 观察法,是指成本监审人员根据需要亲自到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巡视,来获取有关证明材料的一种方法。主要在了解自有和租赁场地、设备的规模及其使用效率,以及其他生产和经营情况时采用此方法。
4.5.9 鉴定法,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方法对成本监审项目有关费用进行确认的一种方法。
第五章 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定
5.1 审核成本的合理性应当依据商品或服务成本监审具体办法的规定,没有商品或服务成本监审具体办法,或者具体办法规定不明确的费用项目审核,依据本章一般技术规定。
5.2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
5.2.1 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国家没有规定定员标准的,应当符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定员标准或经营者确定的定员标准。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者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参照一定范围内或其他地区同类可比经营者平均用工率合理确定。
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5.2.2 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工资审核上限标准。工资审核上限标准以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服务区域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当行业平均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明显高于或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时,以当地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倍为上限;其余情形,以当地行业平均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为上限。
采用工资审核上限标准应当考虑行业的工作安全性、劳动强度、岗位技能、人员素质要求等因素。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
5.2.3 计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超过规定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不超过的据实核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14%、2%、2.5%。应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定价成本。
5.3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经营者实际发生额60%核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核算。
5.4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
5.5 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和管网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按照行业标准或行业内一定范围可比企业平均水平确定。没有行业标准或同行业内各企业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适当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企业历史水平综合确定。
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5.6 修理费包括日常维修费和大修理费。一般据实核定,自有固定资产修理费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固定资产原值2%,租赁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固定资产租赁费30%;更新换代较快、购置较早或常年处于高负荷、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实际修理费较大时,可适当放宽修理费的核定上限,必要时可召开专家咨询会确定。
5.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或租赁的固定资产,其改良费用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或达到租赁费用50%以上;
经过修理后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5.8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原则。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确认;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新建和购置的固定资产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确认;其他情形可按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专业机构的评估结果确认。
5.9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的确定应当依据具体商品或服务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没有规定的依据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其余情形依据本规范附件规定的年限合理确定。残值率一般按5%计算。
5.9.1 未投入使用的、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及其他按规定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5.9.2 由财政补助收入购置和修建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5.10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费用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特许经营期满后固定资产需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实行分摊计入定价成本。折旧年限超过经营周期时,摊销年限按照特许经营期计算;在经营期内需更新的固定资产,其摊销年限等于正常折旧年限除以更新次数。
特许经营期满后固定资产无须移交的,按本规范第5.9款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5.11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月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5.12 绿化费、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受益期限摊销,最低不得少于3年。
5.13 借款利息等于借款总额乘以借款利率。固定资产(长期)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国家资本金规定比例所允许的借款额度,超出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国家没有资本金规定比例的,固定资产(长期)借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80%的,按投资额的80%核定借款总额。借款利率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据实核定。
5.14 实际产量或服务量未达到设计标准60%的,其主要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和长期借款费用按照下面公式核定:
核定折旧(租赁费、长期借款费用)=
实际产量(服务量)
本期折旧(租赁费、长期借款费用)×
设计产量(服务量)×60%
5.15 副产品收入冲减总成本。依托成本监审项目的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成本监审项目的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其他业务应当视为副产品。副产品单独核算的,以其净收入抵扣总成本;副产品未实现单独核算的,以其收入抵扣总成本。
5.16 非副产品的其他业务成本应与成本监审项目业务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按照一定方法合理分摊。
5.17 财政补助收入冲减总成本。对资本性财政补助收入应当在确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时进行扣减;对财政经费经常性补助直接在总成本中扣减,对财政偶然给予的经费补助收入不予扣减。
5.18 下列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
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与监审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经营者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生产经营支出中应当由财政经常性经费补助收入补偿或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已经由社会无偿捐助补偿的费用;
向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其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各类滞纳金、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
其他不合理支出。
5.19 成本监审项目有关费用成本调查机构难以确认的,可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认,成本调查机构应当采用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
5.20没有正式营业的,成本监审时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已正式营业的其他企业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5.21 计算多个经营者平均成本或计算经营者多年平均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5.22 本规范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成本项目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允原则。
第六章 成本监审公文使用规范
6.1 成本监审公文是指成本调查机构在成本监审过程中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成本监审公文应当正确反映成本监审的客观事实,做到逻辑严谨、理由充分、语言通畅、文字简练。
6.2 常用的成本监审公文主要包括:成本监审委托(授权)书、提交成本监审资料通知书、补充成本监审资料通知书、实地成本监审通知书、中止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复核结论等。
6.2.1 《成本监审委托(授权)书》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本级实施的成本监审项目,委托或授权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时而制作的一种规范性文书。
《成本监审委托(授权)书》应当包括委托(授权)监审单位、委托(授权)成本监审项目、提交成本审核意见(成本监审报告)时限、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6.2.2 《提交成本监审资料通知书》是指成本调查机构告知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而制作的一种规范性文书。
《提交成本监审资料通知书》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成本监审项目、提供的资料、提交时限、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6.2.3 《补充成本监审资料通知书》是指成本调查机构在审理经营者提供的资料过程中,告知经营者补充提供资料或催报相关资料而制作的一种规范性文书。
《补充成本监审资料通知书》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成本监审项目、补充的资料、提交时限、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6.2.4 《实地成本监审通知书》是指成本调查机构初审经营者提交资料合格的,告知其成本调查机构将开展实地成本监审而制作的一种规范性文书。
《实地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成本监审项目、实地监审时间、成本监审人员构成、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6.2.5 《中止成本监审通知书》是指经营者不配合成本监审工作,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机构将中止实施成本监审时,告知经营者而制作的一种规范性文书。
《中止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成本监审项目、中止理由、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6.2.6 《成本监审报告》是指成本调查机构在完成成本监审工作以后,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的正式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成本监审项目、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程序、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成本核定表、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6.2.7 《成本监审复核结论》是指成本监审复核机关向复核申请人告知复核结果所出具的书面报告。
《成本监审复核结论》应当包括复核申请人、成本监审项目、复核的依据、复核的主要内容、复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章 成本监审报告规范
7.1 成本监审报告分为简式成本监审报告和详式成本监审报告。简式成本监审报告又称为标准成本监审报告。一般篇幅较短,其写作的内容和基本格式均有明确规定,并具有标准的写作模式。详式成本监审报告则篇幅较长,其反映的内容也较详细,写法根据具体的内容而定,没有严格的标准模式。
7.2 搜集整理资料,形成成本监审工作底稿。成本监审报告写作之前首先要搜集、整理有关的证据资料。在搜集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形成成本监审工作底稿。成本监审工作底稿内容包括成本监审项目、成本监审内容、问题摘要及其处理办法、成本监审意见等。
7.3 编制写作提纲。编制写作提纲可粗可细。一般来说,内容简单且问题少的写作提纲粗略些;而问题较多且较复杂的写作提纲细致些。编制的写作提纲应当结构合理、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主次分明、逻辑严谨。
7.4 简式成本监审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7.4.1 标题。成本监审报告的标题一般由成本监审的对象、范围和文种构成。
7.4.2 主送单位。主送单位即成本监审项目有权定价的机关,要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7.4.3 正文。成本监审报告的正文包括:导言、监审程序、监审政策依据、监审内容和方法、确定的定价成本情况。
7.4.3.1 导言。导言即成本监审报告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成本监审的对象、工作的起止时间,监审的期间、内容、范围、方法等。
7.4.3.2 介绍审核的政策依据。包括成本监审工作的核算基础、程序依据、审核依据。
7.4.3.3 介绍成本构成及成本核算方法。简要介绍经营者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财务经济情况等,明确成本构成和主要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
7.4.3.4 说明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情况。简要介绍对提交的成本资料主要审核的内容和工作步骤。
7.4.3.5 说明定价成本的确定情况。陈述经营者上报总成本、单位成本和经营者经审计的会计报告总成本;详细说明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在说明核增核减理由时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引用的法规、制度等文件要准确。
7.4.3.6 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成本监审工作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可能影响成本监审结果正确性的情形说明;告知经营者申请复核定价成本权利的说明;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7.4.4 附件。附件作为成本监审报告文字说明部分的补充和佐证,附在正文之后,以便审阅者参考。包括经营者和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成本资料、成本核定表、有关问题说明材料和主要证明材料等。
7.4.5 落款。包括成本监审人员签名或盖章,成本监审报告出具日期(年、月、日必须写全称),成本调查机构公章。
在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中应明确签发人。
7.4.6 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以外需要送达的法人,包括经营者、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对象。
7.5 成本监审报告事实、数据要真实准确。在撰写成本监审报告时,必须认真核实有关数据资料、反复计算,做到准确无误、没有疑义。对未经查实或证据不足的事实和数据,不能写入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7.6 成本监审报告评价意见要客观公正。在撰写报告时,对提出的任何意见和修改都应以法规政策和事实为依据。尤其是对经营者提供资料中的错误,必须找出其违背的法规政策条文。对一些暂无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在认真研究问题实质的基础上,请示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或咨询专家,做出既不违背国家政策又能符合事实的客观评价意见。
7.7 成本监审报告内容要突出重点。在撰写成本监审报告时必须抓住主要的问题着重反映,并说明处理办法。对次要的且影响不大的问题则可简要带过,或略而不提,而不必事无巨细。
7.8 成本监审报告语言表达要简洁严谨。注重行文的简洁和直截了当,不必对监审过程作周到、详尽的阐述;要注重行文条理清晰、内在联系紧凑;要注重措词的严谨、慎重,字斟句酌,表意准确,不要运用过激、过甚的言辞。一般不采用比喻、夸张的修辞手法,也不要讲究词藻的华丽,而应多用规范、得体、易懂的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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