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栋代表:
您提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更应该注重群众幸福指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公务员正常休假问题,我国人事部自2008 年2 月颁布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本着维护职工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年休假。二是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 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年休假的假期。2013 年7 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碑政发( 2013 ) 31 号中指出,各单位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实施。为保证带薪年休假切实落在实处,健全年休假报告制度,区人社局要求各单位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情况报区人社局进行数据汇总,由区人社局将年度执行情况向区政府作出汇报,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权利。关于因特殊情况需加班,应休未休人员,区人社局根据市人社局的要求,方案正在进一步细化中,完成后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后实施。
我区各个部门一直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把干部职工利益落在实处。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人社工作。
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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