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严代表:
您提出 “关于碑林区卫计系统职工医保按金额事业对待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碑林区公务员补助范围。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碑林区人民政府于2013 年7 月下发了《西安市碑林区公务员补助办法》(碑政发门013) 34号入其中第二条关于医疗补助范围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关于“碑编发(2014) 11 号”文件。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碑编发(2014) 11 号”文件,应为西安市碑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形式的通知》(碑编发(2014) 11 号) 文件,其中明碗:将区属政府举办的5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柏树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南院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东关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长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长乐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形式由原来的财政补助调整为财政金额拨款,其它均维持不变。
三、落实卫计系统公务员补助政策情况。根据“碑政发(2013) 34 号”文件精神,我局已在2013 年将卫计系统合条件的职工按文件规定纳入了碑林区公务员补助范围。目前,这5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我局社保中心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方式为单位自、行按月缴费。
鉴于以上情况,如果将这5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区公务员补助范围,需将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更改为财政拨款方式,同时根据“碑政发(2013) 34号”文件精神,需由区工计局协调保障这5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务艮补助费甩,并函告我局,我局将按“碑政发(2013) 34号”文件规定送行办理。
碑林区人社局
2018年4月24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