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24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A类
签发人:杨琳
陈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电梯轿厢内设置专门普法宣传栏(屏)”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我们对您在百忙中关注电梯安全监管,提出利用电梯空间开展全民普法教育的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之一,在人民生产生活中运用广泛。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同时,如何运用好这块宣传前沿阵地一直是我局积极探索的领域。
随着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同时也是基于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考虑,电梯轿厢内广告宣传栏的设置应更倾向于市场行为,而非行政手段干预。其中涉及两个问题值得商榷。
一、设置宣传栏(屏)的费用支出问题
碑林区现有在用电梯8000余部,设置宣传栏(屏)需要财政额外支出,是否为设备监管的必要支出,能否通过核要财政额外支出,是否为设备监管的必要支出,能否通过核算批准予以拨付尚无先例。
二、是否侵害业主集体权益问题
目前,电梯轿厢内的广告位设置市场化已经较为成熟,绝大多数电梯轿厢里已有广告公司独立运营广告投放租赁业务.《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所有收入归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支出电梯维护保养等费用,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收益及使用情况.”;《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优先用于电梯。”
行政部门在电梯轿厢内设置宣传栏,会相应减少广告运营收入,从而减少电梯所有人的权益产生。
基于以上两点考虑,近年来我局未采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电梯轿厢广告位设置。但作为特种设备的行业监管部门,我局可以倡议电梯使用单位在特殊时段对制定内容进行宣传。在接到陈委员的建议后,我局立即组织研究,向辖区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发出倡议书,值此全民抗疫取得阶段性胜利之际,号召各使用单位积极在广告栏增加关于“如何在电梯管理和使用中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内容,为疫情防控工作增添力量。
陈委员,本次区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24号提案给予我局在电梯监管方面的建议十分中肯,对于我们今后在工作中注重电梯各环节的监管、提高电梯安全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局再次表示感谢。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