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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135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A

签发人:杨琳


对区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135号提案的复函


杨碧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小型餐厅餐具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4年11月1实施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我区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我局负责餐饮业行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小型餐厅餐具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建议”,我们近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从调研结果来看,我区确可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经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说明如下:

1.目前我区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主要使用的主要餐饮具有以下3类:①一次性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等食品器皿②一次性集中消毒餐饮具③餐饮服务提供单位自行洗消循环使用餐饮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14934-2016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等相关要求,我局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在提供一次性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等食品器皿及一次性集中消毒餐饮具时应当查验、留存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同时要求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建立购入及使用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台帐并如实登记记录。针对一次性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等食品器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也着重针对其包装材料中需要信息进行检查,对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抽查。对于上述第③类,餐饮服务提供单位自行洗消循环使用餐饮具我局要求经营者在使用前洗净、并放入保洁柜,保持清洁。

2.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的洗消、储存等多个环节是我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重点。我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等多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制度建设、严把餐饮加工制作关、严把餐饮具清洗消毒关、严把环境卫生控制关。同时要求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两档一承诺”,做到一企一档,建档率达100%,确保规范制度落到实处。

3.我局以餐饮环节餐具饮具监督抽检为技术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结合我区实际现状,对辖区范围内餐饮单位餐饮具年度计划抽样99批次,目前已完成18批次餐饮具抽检任务,其中不合格4批次,均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抽检公告(【2022】第1期公示1批次不合格、【2022】第2期公示3批次不合格)。我局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技术支撑,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作为筛查手段,形成快速检测、实验室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良性循环。

4.我局领导高度重视“12345”、“12315”等投诉渠道中,群众反映的餐饮具洗消等相关问题,始终将群众的诉求放在第一位,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现场处置,从不忽视任何细节。并要求执法人员在规定期间内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受理告知及调查处理回复。

感谢您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关注,我局将会坚持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领导下,为全区人民饮食安全做出贡献。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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