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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扶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具有碑林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

2、持有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活动;

3、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通过个人缴费窗口足额缴纳上年度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二、补贴期限、补贴标准

1、补贴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原则为“一年一补,先缴后补”。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补贴标准:就业补贴:1000元/年/户;社保补贴:1000元/年/户。

三、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4月底前,由各街道残联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材料

1、残疾人本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上年度以个人方式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台账及缴费票据复印件;

4、《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一)。

五、申报审核

1、个人申请。由各社区残疾人专委负责对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持申请材料,填写《碑林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向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残联实地检查后公示一周,由街道残联填报《碑林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申请统计表》(附件二),报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有申报材料、表格一式两份。

3、复审。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实地检查、资料审核后,填报《碑林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申请统计表》(附件二)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4、审核拨付。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进行公示后,确定补贴资金。

六、资金拨付

按照市残联文件要求,补贴资金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补贴资金发放通过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方式发放。

七、检查监督

各街道残联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退回补贴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外,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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