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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扶助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项目实施细则

一、扶持范围

碑林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和残疾人。

二、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界定

具有西安市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下列残疾人员:肢体一、二级、视力一、二级,智力及精神残疾;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均可。

三、补贴标准、期限

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标准:300元/月/人;该单位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社保补贴标准:150元/月/人,岗位补助标准:150元/月/人。

以上补贴累计期限均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提供上年度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相关资料 ;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用人单位支付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职工(2015年1-12月工资的凭证(工资凭证必须是银行转帐单);

5、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台账。

6、用人单位填报《碑林区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情况表》(附件二),《碑林区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审批表》(附件三)。

(二)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个人申报资料:

1、残疾人本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复印件;

2、残疾人本人填报的《碑林区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认定审批表》(附件一)。

五、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全区登记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进行排查,进行政策宣传,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由申报单位向碑林区残联提出申请,区残联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填报《碑林区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汇总表》(附件四),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复审合格后,上报市残联。所有申报材料、表格一式两份。

(二)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单位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及所安置的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个人进行公示,确定补助资金。

六、申报时间

各申报单位应于4月底前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资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七、资金来源和拨付

按照市残联文件要求,扶助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项目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

八、监督检查

区残联、区财政局对就业单位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退回项目资金外,并取消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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