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1、具有碑林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下列残疾人员:肢体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智力及精神残疾;女性在40岁以上,男性在50岁以上。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均可。
2、以上人员以非全日制就业的弹性工作方式提供社会劳动,并在公共就业机构办理就失业登记,按规定以个人方式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申请补贴。
二、补贴期限、标准和申报时间
1、补贴期限和标准。对就业特别困难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给予就业及社保综合补贴。补贴原则为“先缴后补,一年一补”。补贴标准:1000元/年/人,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应于4月底前,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补贴申请,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报材料
1、残疾人本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及复印件;
2、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及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以个人方式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台账及缴费票据复印件;
4、填报《碑林区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认定申请表》(附件一)。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申报。由各社区残疾人专委对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进行排查登记,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向本街道残联提出申请,街道残联实地检查后,公示一周,填报《碑林区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项目统计表》(附件二),由街道残联上报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2、区残联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填报《碑林区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项目统计表》(附件二),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复审合格后,上报市残联。
3、审核拨付。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助资金。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
按照市残联文件要求,补贴资金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补贴资金发放通过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方式发放。
六、检查监督
各街道残联对申请人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补贴的,除退回补贴资金、取消该申请人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外,同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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