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28日(7个工作日)。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兴庆校区教学区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环碑批复〔2023〕21号 | 2023年12月19日 |
2 |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 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兴庆校区锅炉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环碑批复〔2023〕22号 | 2023年12月19日 |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29-83228831
通讯地址:西安市咸宁西路89号(710048)
四、附件: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