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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门市部:

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旅行社行业经营更加规范有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营造一个放心、安心、舒心的旅游出行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行为

旅行社要诚信经营,遵守法律,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严禁超范围经营、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或欺客宰客等行为;严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行为。导游要严格按照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组织旅游活动,坚决不组织游客参加与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严禁尾随游客兜售商品或服务。旅行社要为游客提供符合标准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服务。

二、规范旅游合同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或为游客提供服务,应当与游客订立合同并载明有关事项。不得违反合同内容擅自变更行程。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行程或安排时,应与游客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与游客进行逐一书面签字确认。对不同意更改行程或安排的游客,要妥善进行安排,坚决防止发生甩客、甩团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旅游团队信息,推广使用电子旅游合同。

三、规范业务委托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做出委托的,要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游客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游客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合同务必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旅行社不得将旅游业务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个人。地接社在旅行团行前说明会上要讲明委托关系,了解游客知情情况。严禁地接社安排未签订委托合同的旅游活动。

四、规范旅游包车

旅行社要严格落实车辆“五不租”制度,坚决杜绝不按规定租用车辆、使用非法运营车辆行为。旅行社每年要与旅游客运公司签订包车合同,对旅游车辆资质、驾驶员资质和安全管理事项要有必要的约定,合同文档上要加盖双方公章,对电子合同要保留来往途径,合同文档上要加盖双方公章,对电子合同要保留来往途径,在包租车辆环节,通过查阅有关证照材料、登录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方式,查验旅游包车企业、车辆、驾驶员资质资格。导游或领队在行程前要检查核对旅游车辆相关手续和驾驶员资质证件,行程中要履行提醒义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旅行社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五、规范安全管理

旅行社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经常性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完善计调、导游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选择具有合法运营资质、安全记录良好的地接社承接当地旅游服务,要求地接社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旅游包车企业和车辆;提前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遇极端天气或者安全隐患路段,要及时与地接社、旅游包车企业沟通,合理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与游客商议解除合同;严格落实《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把好旅游团队“组团关、行程关、落地关”,在旅游合同、宣传材料、行前说明会、行程途中对游客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提醒,严禁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注意事项。

六、规范投保行为

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每年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建议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200万元)。投续保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保单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脱保、漏报期内,不得开展相关旅游业务。组团社和地接社在旅游行程前,要分别为游客、领队、导游等投保人身意外险。组团社和地接社要相互查验,对未投保人身意外险和责任险的,及时终止旅游委托业务,并立即向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规范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项目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有关标准选择现金缴纳或保险替代现金方式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严禁为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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