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区级监督抽检中,抽样单为XBJ24610103756000507的检验报告NO:SP24070620中标示西安市碑林区子堃粮油副食店2024年7月5日经营的白芷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NO:SP24070620,2024年7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的白芷,并召回已销售的白芷食品。该单位表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该单位2024年2月26日通过西安市新城区秦都调料批发部购进白芷共6斤,2024年2月26日开始截止2024年7月29日已全部售出。该单位于7月29日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公告时间从7月29日至8月5日,公告期间未有消费者到该单位垂询,召回数量为0,未召回的原因是该批次售出白芷消费者已全部售出。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该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所于2024年8月5日,对西安市碑林区子堃粮油副食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于9月23日结案。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收到报告后,高度重视,从索证索票、食品存贮等方面开展了自查,经查,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能是生产商产品控制不严导致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该单位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并进行了整改,具体如下: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启动问题排查,立即告知供货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做好进销货记录。
验收日期和结果:2024年8月5日我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再次检查验收,该单位已进行了整改,并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于不合格食品(白芷)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我局已向不合格食品(白芷)供货商所在地的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移送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