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省级监督抽检中,抽样单为SBJ2461000750834486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显示:西安市碑林区汉潮便利店2024年5月4日购进的西安豌豆皇(豌豆糕),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编号为XAP202405004的检验报告,于2024年8月16日送达西安市碑林区汉潮便利店,并且告知该店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需要复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检,西安市碑林区汉潮便利店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西安市碑林区汉潮便利店2024年5月4日共购进22盒西安豌豆皇(豌豆糕),7月14日抽检了13盒,因外包装破损,当事人将剩余9盒于2024年8月4日退回生产厂家。到2024年8月16日核查处置启动时,库存数量为0。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西安豌豆皇(豌豆糕)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西安豌豆皇(豌豆糕)检验报告(NO:KCSP-202311-0333),糕点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免予处罚。
四、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该店自查,该店对采购员进行培训,严抓进货渠道,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
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从2024年8月16日后再未购进西安豌豆皇(豌豆糕),较好地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复查结果良好,符合规定要求。
五、其他核查处置情况
由于不合格食品(豌豆皇(豌豆糕))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我局已向不合格食品(豌豆皇(豌豆糕))供货商所在地的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移送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0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