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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安市碑林区海芝蔬菜店
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长豆角(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的总结报告

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省级监督抽检中,抽样单为SBJ24610000750635918不合格长豆角(豇豆)检验报告中,标示西安市碑林区海芝蔬菜店于2024年07月11日购进的长豆角(豇豆)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4年08月14日我局文艺路所收到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内容为西安市碑林区海芝蔬菜店于2024年07月11日购进的长豆角(豇豆)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为No:NF202410030J。2024年08月20日,文艺路所执法人员给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

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执法人员给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立即停止该批次长豆角(豇豆)的销售,并对该批次不合格长豆角(豇豆)进行召回,经核实,该店2024年07月11日共购进长豆角(豇豆)3.5Kg,已于2024年07月11日当天销售完毕,至2024年08月20日核查处置启动之时,库存数为0。该店于2024年08月20日在店内张贴了召回通知,截至2024年08月27日,不合格长豆角(豇豆)召回数为0。原因为长豆角(豇豆)售出时间过长,消费者已使用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市碑林区海芝蔬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因该店现场提供了长豆角(豇豆)的进货记录、供货者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又因该店在核查处置启动后,不合格长豆角(豇豆)库存数和召回数均为0,已无法没收,故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西安市碑林区海芝蔬菜店排查,该店进货时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索证索票制度,长豆角(豇豆)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齐全,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可能为长豆角(豇豆)种植者喷洒了过量的农药。该店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今后的食品安全: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留存供货者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2、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予销售,作销毁处理。

2024年08月27日,我局文艺路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复查,该店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复查合格。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于不合格食品(螺丝椒)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我局已向不合格食品(螺丝椒)供货商所在地的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移送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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