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4610103755537293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SC2024081469)标示西安市碑林区小皇后酒楼于2024年8月14日经营使用的生姜,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4年9月9日,我局东关南街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C2024081469),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编号:SC2024081469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被抽样单位不合格的生姜2公斤全部被抽检部门购买用于抽检。至核查启动之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盒生姜,当场责令被抽样单位改正。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该店购进的生姜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该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其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2024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碑市监处罚〔2024〕033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已督促被抽样单位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经自查和分析,造成被抽样的生姜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采购的生姜是从西安市碑林区中凡蔬菜批发店购进,且有胡家庙蔬菜市场检测室快检抽检公示单显示该产品结果为阴性,该店认为所购买的生姜没问题,最终造成抽检不合格的结果,目前该店表示严格落实食品原材料验收管理制度,确保不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已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复查结果良好,已整改符合规定要求。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由于不合格食品(生姜)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我局已向不合格食品(生姜)供货商所在地的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移送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