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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安市碑林区人人家购物广场
经营销售不合格米皮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4610103767531782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N0:FJ2404457)标示西安市碑林区人人家购物广场于2024年8月14日经营销售的米皮,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米皮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4年9月11日,我局长乐坊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0:FJ2404457)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渠道及时限。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8月14日购进米皮2.5kg。2024年8月14日抽样检验买走了1.317kg,单价6元/kg,抽样费用支付了7.9元,剩余1.183kg于当日全部售完,以6元/kg的价格卖出,总共收入了7元,共计销售了 14.9元。因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米皮已全部销售完毕,故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进货量少(共购进2.5kg)货值金额小,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没有收到涉及该不合格米皮的相关投诉,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当事人能够主动认真整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中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理: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9元,并处2000元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经排查,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可能为上游企业进货查验不严格引起的。今后当事人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由于此次米皮抽检不合格事件,当事人已停止与该供货商的合作关系,保证今后不再从此供货商处购进任何食品当事人也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把控每一关,保障食品安全。

2024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结果合格。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由于不合格食品(米皮)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我局已向不合格食品(米皮)供货商所在地的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移送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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