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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西安市碑林区家辉生鲜超市经营销售不合格红椒、线椒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5610103755530966ZX和XBJ25610103755530967ZX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SC2025030047标示西安市碑林区家辉生鲜超市2025年3月10日经营的红椒、线椒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红椒样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025030058);线椒样品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025030059)。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收到编号为SC2025030058、SC2025030059的检验报告,于2025年4月3日送达西安市碑林区家辉生鲜超市,并且告知该店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需要复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检,该店无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西安市碑林区家辉生鲜超市在2025年3月10日从西安市雁塔区经十五路西部欣桥农产品物流中心的刘霖(个人)购进红椒8斤(4公斤)、线椒10斤(5公斤),进货查验合格。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红椒、线椒于2025年3月10日当日销售完。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在超市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排查整改。至2025年4月20日,无消费者反馈或与当事人联系,召回数量为0。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该店销售不合格的红椒、线椒,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红椒、线椒时查验并留存了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且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红椒、线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编号为SC2025030058、SC2025030059的检验报告后,该店立即自查整改。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该店立即排查原因。经自查,红椒、线椒种植环节管理不当所致,造成了该批红椒、线椒不合格。对此,对此该店做了以下整改:1、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进货来源合法;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设,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店内卫生情况良好,食品原料分类存放,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及合格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复查结果良好,符合规定要求。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025年5月29日,我局向该批次不合格红椒、线椒的供货者所在地的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案件移送函》(碑市监张案移〔2025〕0031号)。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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