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5610103755531036ZX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SC2025030096标示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尚品生鲜店2025年3月13日经营销售的线椒,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4月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SC2025030136,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8日送达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尚品生鲜店,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渠道及时限。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购进线椒净重28斤,2025年3月13日抽样检验买走了4.98斤(2.49公斤),向顾客销售14.82斤,共销售19.8斤。损耗8.2斤,截至案发已无库存。其中线椒销售价格为4.87元/斤,共计销售了96.41元。因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线椒已于购进当日全部销售处理完毕,故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进货量少(共购进14kg),货值金额小,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涉及该不合格线椒的相关投诉,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当事人自2025年04月08日收到我局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下架被抽检的线椒,后续再未从西安市雁塔区辰诺蔬菜经销处采购蔬菜,并对在售食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96.41元,罚款5000元罚款,合计5096.41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经排查,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可能为上游企业进货查验不严格引起的。今后当事人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由于此次线椒抽检不合格事件,当事人已停止与该供货商的合作关系,保证今后不再从此供货商处购进任何食品,当事人也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把控每一关,保障食品安全。
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5年6月19日,我局将线椒抽检不合格情况向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