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市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DBJ25610100750831649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XASP202501638标示西安市碑林区叶波润发超市于2025年4月15日购进的大葱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5月16日,我局接到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0:XASP202501638,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4月16日在被抽样单位西安市碑林区叶波润发超市监督抽检的大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告知该店复检权利义务,该店店长哈军签收不合格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4月15日,该店共购进25公斤大葱,售出25公斤(含抽检6.555公斤)。2025年5月17日该店在门口张贴《召回公告》,至2025年5月23日无不合格品召回,未召回原因:因不合格大葱已销售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西安市碑林区叶波润发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被抽样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因当事人在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前已将涉案产品销售完毕,且在张贴了召回公告后未收到顾客的相关投诉及退回产品,故无法没收)。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购进的大葱噻虫嗪不合格。
整改情况:门店在日常经营中严格向供应商索取商品检验检疫报告,加强收货要求,保证经营商品合法合规。
2025年5月24日监管部门已组织验收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025年6月25日,我局已发函(碑市监安案移〔2025〕0074号)告知供货商市场监管部门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相关情况,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