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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分公司
经营销售不合格大葱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国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GBJ25000000750633805ZX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NF202506405J标示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分公司于2025年5月11日经营销售的大葱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6月5日我局收到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内容为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分公司包装日期为2025年5月11日经营销售的大葱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为No:NF202506405J。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

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执法人员给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立即停止该批次大葱的销售,并对该批次不合格大葱进行召回,经核实,该店包装日期为2025年5月11日的大葱共购进3.9Kg,已销售完毕,至2025年6月6日核查处置启动之时,库存数为0。该店于2025年6月6日在店内张贴了召回通知,截止2025年6月13日,不合格大葱召回数为0。原因为大葱售出时间过长,消费者已使用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分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因该店现场提供了大葱的进货记录、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快速检测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又因该店在核查处置启动后,不合格大葱库存数和召回数均为0,已无法没收,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已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7月28日对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分公司做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分公司排查,该店进货时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索证索票制度,大葱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齐全,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可能为大葱种植者喷洒了过量的农药。该店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今后的食品安全: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留存供货者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2、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予销售,作销毁处理。2025年6月13日,我局对该店进行了复查,该店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复查合格。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5年6月25日,我局向不合格大葱供货者所在地的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了案件移送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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