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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碑林第三分公司经营销售不合格鲈鱼(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市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DBJ25610100750831474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XASP202501422标示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碑林第三分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经营的鲈鱼(淡水鱼)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NO:XASP202501422,2025年5月1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鲈鱼(淡水鱼),并召回已销售的鲈鱼(淡水鱼)食品。该单位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该单位2025年4月9日通过广东勇记水产有限公司购进鲈鱼(淡水鱼)共100条(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升民营开发区东升南路31号-1),2025年4月10日全部售出。该单位于5月13日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公告时间从5月13日至5月23日,公告期间未有消费者到该单位垂询,召回数量为0,未召回的原因是该批次售出鲈鱼(淡水鱼)消费者已全部使用。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该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碑林第三分公司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行为立案调查。我局于2025年8月8日对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碑林第三分公司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收到报告后,高度重视,从索证索票、食品存贮等方面开展了自查,经查,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能是生产商产品控制不严导致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该单位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并进行了整改,具体如下: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启动问题排查,立即告知供货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做好进销货记录。

验收日期和结果: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再次检查验收,该单位已进行了整改,并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025年8月8日我局向鲈鱼(淡水鱼)供货商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线索告知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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