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市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DBJ25610100750831911和DBJ25610100750831912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XASP202501929和XASP202501926标示西安市碑林区优选一家超市店于2025年4月24日售出的大葱和红薯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分别联苯菊酯残留量项目和氟虫腈残留量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5月19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XASP202501929的检验报告,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至西安市碑林区优选一家超市店,并告知该店负责人其经营的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截止2025年5月28日,该店负责人未提出复检。
202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XASP202501926的检验报告,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至西安市碑林区优选一家超市店,并告知该店负责人其经营的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截止2025年6月3日,该店负责人未提出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封存、召回。该店负责人表示,2025年4月21日购进的17.5公斤(KG)大葱已销售完,库存数量为零。随后该店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消费者购买但还没有食用的该批次大葱。截至2025年5月26日,没有消费者退回购买的食品,召回数量为零。
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封存、召回。该店负责人表示,2025年4月21日购进的27.5公斤(KG)红薯已销售完,库存数量为零。随后该店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消费者购买但还没有食用的该批次红薯。截至2025年6月3日,没有消费者退回购买的食品,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市碑林区优选一家超市店销售不合格大葱和红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7月3日,该公司负责人李少玲到我局接受询问,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以供核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西安市碑林区优选一家超市店免予处罚处理。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排查不合格食品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5月20日,该店向我局递交了大葱和红薯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
原因分析:
针对农产品超标进行了彻底排查,主要原因是购进的农产品在未按国家法律要求使用农药。
整改措施:
1、更换进货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做到批发购进的农产品来源可查,
2、发现问题,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3、立即张贴召回公告,指派专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该店整改合格。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025年8月5日,我局向陕西神农雨供应链管理责任公司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告知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