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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安秦纠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销售不合格豆芽(小芽豆)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国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GJC25000000750634235ZX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NF202507166J标示西安秦纠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购进的豆芽(小芽豆)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编号为NF202507166J的检验报告,于当日送达西安秦纠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告知该店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需要复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检,该店无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西安秦纠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2025年5月19日共购进豆芽(小芽豆)10.15公斤,到2025年6月17日核查处置启动时,该批次豆芽(小芽豆)已于全部使用完毕,库存数量为零。该店在2025年6月27日《阳光报》上发布召回公示,一直未有顾客联系。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该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但因该店购进涉案不合格豆芽(小芽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检测合格报告,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豆芽(小芽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编号为NF202507166J的检验报告后,该店立即自查整改。经查,豆芽(小芽豆)的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豆芽(小芽豆)生产过程中带入或添加产生。该店立即进行整改:对店里采购员进行培训,严抓进货渠道,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结果良好,符合规定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5年7月31日,我局向不合格豆芽(小芽豆)供货者所在地的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了案件移送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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