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5610103767635152ZX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SP202509031标示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分公司2025年6月4日芒果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6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No:SP202509031),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依规向被抽检单位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分公司送达。并且告知该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需要复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碑市监商责改〔2025〕0088号),要求其立即下架涉案产品。调查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涉事批次产品共计110盒,系该店于2025年6月4日购进,销售110盒,业于2025年6月27日张贴召回公告,召回0公斤。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分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编号为No:SP202509031的《检验报告》后,该店立即整改。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该店立即排查原因。对此该店做了以下整改:
1、经过自查和分析造成被抽样的芒果不合格的原因是农药残留超标,属于种植过程问题,将在经营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2、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做到购进的芒果来源可查,加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已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复查结果良好,已整改符合规定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5年8月20日,我局向不合格芒果供货者所在地的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了案件移送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