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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安市碑林区拾浩家辉生鲜超市
经营销售不合格鹰嘴芒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5610103767831087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PER202504594标示西安市碑林区拾浩家辉生鲜超市于2025年6月10日经营的鹰嘴芒经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6月30日我局收到西安市碑林区拾浩家辉生鲜超市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内容为西安市碑林区拾浩家辉生鲜超市于2025年6月10日经营的鹰嘴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为No:PER202504594。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给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该店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

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执法人员给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立即停止该批次鹰嘴芒的销售使用,并对此批次不合格鹰嘴芒进行召回,经核实,该店2025年6月10日共购进鹰嘴芒15kg,其中4.334kg被抽取用于检测,剩余的已于2025年6月10日当天销售完毕。该店于2025年7月1日在店内张贴了召回通知,截止2025年7月8日,不合格鹰嘴芒召回数为0。因该超市在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已将涉案产品销售完毕,且在张贴了召回通知后未收到顾客的相关投诉及退回产品,故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市碑林区拾浩家辉生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因该店现场提供了鹰嘴芒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西安市碑林区拾浩家辉生鲜超市排查,该超市进货时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索证索票制度,鹰嘴芒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齐全,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蔬菜种植者在种植过程中喷洒了过量的农药。该店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今后的食品安全: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留存供货者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2、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予销售,作销毁处理。

2025年7月8日,我局对该店进行了复查,该店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合格。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5年7月16日,我局向该批次不合格鹰嘴芒供货者所在地的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出案件移送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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