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样单为XBJ25610103767634995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SP202508751中,标示西安市碑林区传世餐饮店购进的日期为2025年06月04日线椒,华研检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查,其中检验项目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标(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6月25号,我局收到华研检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为NO(SP202508751)检验报告,于2025年6月4日对西安市碑林区传世餐饮店销售的线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查,其中检验项目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标(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被抽样单位店长陪同下进行检查,送达不合格报告,告知该店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该店店长现场签收不合格报告,表示无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该店与抽检同批次的线椒是2025年6月4日购进的。供应商为西安市付氏蔬菜配送零售店,当时共购进14斤,进货价格为3元每斤,合计金额为72元,违法所得72元;除抽检外剩余线椒已于2025年6月6日销售完毕,至核查启动之日2025年7月1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线椒;该店于到6月30日也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2025年07月09日未接到客户投诉及到店协商索赔的情形。未召回原因:因时间过长,已食用。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案于2025年07月8日立案,于2025年9月10日调查终结。因当事人提供了购进食品供应商相关经营资质,提供了相关抽检产品的索证索票、产品合格证,抽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情形,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碑市监罚〔2025〕013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线椒在购进前已含噻虫胺项目,怀疑生产环节添加。
整改情况:1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严格落实相关产品贮存制度。3、加强工作人员对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4、更改供货商购进渠道
2025年9月18日监管部门已组织验收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025年9月19日我局向线椒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线索告知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