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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安市碑林区金色麦田生鲜超市店
经营销售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5610103767532590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FN2502767标示西安市碑林区金色麦田生鲜超市店2025年6月4日采购的香蕉经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7月4日,我局接到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N2502767,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6月5日在被抽样单位西安市碑林区金色麦田生鲜超市店的香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义务,当事人签收不合格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6月4日,该店共采购11.5公斤香蕉,抽检2.566公斤作为样品。2025年7月9日该店在门口张贴《召回公告》,至2025年7月15日无不合格品召回,未召回原因:该批次香蕉已于2025年6月8日售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西安市碑林区金色麦田生鲜超市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被抽样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购进的香蕉噻虫胺不合格。

整改情况:严抓进货渠道,落实进货查验要求,保证经营商品合法合规。

2025年9月2日监管部门已组织验收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025年9月5日,我局已发函(碑市监案移〔2025〕0190号),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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